双方签合同
2009年3月,金先生与本市某教育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约定教育公司为金先生女儿赴美国参加中学生文化交流项目提供咨询、代办申请手续等服务,金先生除支付合同费用外,还须支付保证金10万元,保证女儿在项目完成后按时回国不会逾期逗留。如果金先生女儿按时回国,教育公司如数退还保证金,如逾期不归或拒绝回国,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金先生向教育公司支付了98800元相关费用。2010年9月10日,金先生又与教育公司及第三方银行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并将10万元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2010年9月10日,金先生女儿从浦东国际机场出境。去年7月5日,金先生女儿仍从浦东机场入境回国。
扣押保证金
女儿回国后,金先生根据约定要求教育公司办理退还保证金的手续。但教育公司先是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后来干脆向银行出具了金先生违约的证明。去年12月20日,银行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将10万元保证金从金先生名下划入教育公司指定账户。金先生一纸诉状将教育公司告到法院。
理由不充分
这家教育公司辩称,对金先生女儿已按期回国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金先生在女儿回国后没有及时通知教育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向教育公司出示其女儿按期回国的证明,在无法确认金先生女儿是否按期回国的情况下,教育公司向银行出具了金先生违约的证明,教育公司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可以退还一半保证金。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究竟有没有违约。双方约定的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的违约情形,是金先生女儿逾期不归或拒绝回国。因此,即便如被告所言,金先生在女儿回国后没有及时通知被告,被告也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原告违约。
长宁区法院据此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教育服务公司拒还保证金的理由不充分,应返还原告金先生保证金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