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出生在一个家境贫寒的农民家庭。失业之际,恰逢父母染上重病,手术后,后期治疗的费用令整个家庭愁上加愁。周某18岁生日当天凌晨1点左右,他在田林路上找到同事王磊,向其借了200元。考虑到当时天色已晚,周某就借宿在了王磊处。半夜3点,周某醒来,而此刻他人均已睡熟,看着王磊枕边放着的手机和鼓鼓的钱包,最终对金钱的渴望战胜了对法律的敬畏,周某拿走了装有1200元现金的钱包和一部价值1500余元的HTC手机。之后他打车至石龙路的一家宾馆过夜并计划早晨购买火车票回老家。但他没想到的是,没多久警察就出现在了他的面前。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到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时能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经追缴已发还被害人等情况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