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时,被告称:宣传照片是网络上找到的,属于原告已经发表的公共资源,自己没有侵权。
陈教练则提出,网络上下载的照片是自己以前的宣传照,但是被告健身会所将其挂在大门口,明显是要吸引客源,属于商业用途。早在2011年10月,原告已经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是遭到了被告的“冷处理”,不接待,不回复,不撤牌,致使自己的肖像被擅自利用数月之久,这种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所以要求健身会所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查明,原告陈教练确实在2011年10月向健身会所发函,要求撤下健身会所大门前悬挂的印有原告肖像的广告牌。同年10月,黄浦公证处也接受原告委托,对该处户外悬挂有原告巨幅照片的广告牌做了公证,另查明,现在广告牌已经被撤。
法院认为:被告为连锁健身会所,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作为其经营健身会所的广告以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健身会所赔偿原告陈教练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5万元,并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