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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位市民报名晟豪驾校后无法获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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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200位市民报名晟豪驾校后无法获培训服务——
交钱却失学,学员遭遇“驾校门”
宋宁华
图TP
  本报记者  宋宁华

  “交了4000多元学费,一心想着考出驾照就买车,可现在眼看车牌一路走高,驾校却既不肯继续培训,也不肯退费,我该怎么办?”外企白领高晨为此郁闷不已。 

  在和驾校交涉几个月未果的情况下,近日,他和其他有同样遭遇的学员一起,决定通过法律途经维权,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回培训费及利息。据了解,这种“交了钱没车学”的学员在同一所驾校有近200名,引发罕见的“驾校门”事件。 

  有人戏说,驾校培训是消费者“埋单”后,商家却希望提供越少服务越好的“稀有”行当。今年以来,由于驾校新规出台,对这一行业严加规范,使得原本赚得“盆满钵满”的驾驶培训行当的利润大幅缩水,由此引发的各种利益之争也浮出水面。

  1  付钱后却发现自己并非学员

  24岁的高晨是一名外企白领。“结婚后,有了房子妻子,我想考个驾照,再买辆车,自己上班,或者和家人到周边出游。”为此,去年9月,高晨在网上搜到了在上海颇具知名度的晟豪驾校,并联系车队负责人程某。当月,他来到驾校报名,支付了4200元。“程某把我带到办公室,和周围人都很熟的样子,收好钱给了我一张盖有驾校公章的收据,说等排队考完交规,就会立刻给我正式发票。” 

  更让高晨深信不疑的是,程某告诉他,为了节约时间,可以让他先上车“练练手”,免得后面一次次考不过耽误时间。高晨听了觉得很有道理,只要有空就到驾校练车。“然而说是驾驶培训,可连教练示范也没有,就让我直接坐在驾驶座位上,教练在旁边指点指点,这是刹车、那是油门等等。”就这样,高晨陆续去学了七八次车。 

  两个月过去了,说好的交规考试却迟迟未举行,这让高晨感到一丝不安。他不断催促程某,但对方总以“报名人多,要慢慢排队”为由搪塞。

  高晨气不过,到驾校“讨说法”。令他震惊的是,驾校方面查询后,竟称程某根本不是他们的员工,现在和驾校也没有任何合作关系。而且,根据驾校方面的名单,高晨根本不在他们的学员名单上。因此,驾校既不同意为高晨提供培训服务,也不肯返还学费,并建议高晨:“谁收了你的钱就找谁,要么报警。” 

  “我在你们驾校学了好几个月车,也有教练带车,现在你们居然说我连学员都不是?如果我考不出驾照,原来的买车计划只好搁浅。”眼看车牌额度拍卖价格,从自己学车时的五六万元涨到了现在的9万元左右,高晨无比“抓狂”。

  2  同批“失学者”竟有近两百人

  和高晨一样“抓狂”的,还有近200人,他们也都是在程某车队报名学车的。其中最早的去年2月就交了费,已经苦等了一年多。学费从4000多元到6000多元不等,有的学车时还给了教练“好处费”,现在很可能都打了水漂。 

  江海涛也是这批“失学者”之一。去年底,他听说驾考难度要提高,便想赶“末班车”报名,同样是在驾校办公室里交的报名费。“当时程某对我说,因为报名的人很多,所以考试要排队多等一段时间。”但他没想到,这样的等待竟然遥遥无期。“幸亏我发觉不对反应快,先到车队把合同、机动车行驶记录等材料要了回来。后来有学员去要材料,教练就以保险箱失窃为由,再没提供了。” 

  他告诉记者,去找驾校方面,刚开始一名姓钱的人负责处理纠纷,后来电话再也无人接听,据说这人离职了。再去找教练,刚开始还肯配合律师做些调查,后来却避而不见,不肯出面了。 

  学员们拿出收据、合同或发票与驾校“对质”,驾校却表示这些图章都是私刻的,和公司无关。

  3  驾校网上发声明称被人冒用

  谁该为学员的损失负责?记者查询了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网站,发现在该网站首页上,登载了一则上海晟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豪公司”)的律师授权声明。 

  声明中写道,晟豪公司近来发现有人冒用该公司名义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招生广告,甚至有人私刻公司印章骗取学员钱财,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特地授权律师发表声明,该公司只有龙华西路1号的报名大厅是学员报名和交费窗口,学员必须到报名大厅报名和交费,公司将当场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和开具正式培训发票。同时,公司将依法追究冒用其名义发布广告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骗取学员钱财的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记者联系到发表该声明的律师——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奚益余。针对学员们反映的情况,他坦言,前几年该驾校也曾发生过一名教练收了很多学员学费,最后却来不及培训、干脆卷款而逃的案件,最终此人被以诈骗罪论处。现在上海驾校普遍采用挂靠式管理方式,驾校和教练等签订合作协议,收取的学费一部分上缴给驾校作为管理费。由于在驾校内报名、开具正规发票需要纳税、交管理费,因此一部分教练就打擦边球,自己或委托中介在外招生后,以各种名义规避去驾校正规报名。 

  对于此案,奚益余称,程某过去和晟豪公司有合作,但现在合同已经到期,无权以晟豪公司名义招生。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该先查明事实,如果司法机关确认为诈骗案,则应先刑事诉讼后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定罪,学员可向其追赃。同时根据调查,一些以晟豪公司名义在网站等做广告的公司,其提供的营业执照等都是假冒的。 

  对于晟豪公司的说法,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亮表示异议。他认为,学员在驾校的办公场所缴纳学费,并获取了合同、收据、发票等,有的还接受了教练的培训,种种细节足以让学员认为是驾校为自己提供的培训服务。按照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它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产生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因此,驾校和程某之间构成表见代理,驾校应为其管理失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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