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当晚九点钟,电话就接二连三地响起,吃过老李送的月饼后,所有人都上吐下泻,住进了医院,经诊断是食物中毒,而且医院最后证实食物中毒的来源是老李所送的粽子。老李气急败坏地找到超市讨说法,但超市拒绝承担责任。
那么究竟谁该承担此事的后果呢?
【律师点评】
上海康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意光
这个事件主要牵涉到老李、超市(产品经营者),还有生产厂家(产品生产者)等。我们逐一分析:
首先,老李将有毒的粽子送给亲戚朋友,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老李从正规超市购买粽子,看清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存在过错;而且,老李购买粽子赠与亲戚朋友,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只有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本事件中,老李无需承担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超市有没有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消费者既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当然,该法同时还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也就是说,如果粽子有毒的责任在于生产厂家,超市在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再向厂家追偿。
最后,我们来说说生产厂家的责任。如上所述,消费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但对于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当然,值得提醒的是,要求超市或厂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在发现食物中毒以后,应当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举报,并进行质量检验,取得产品缺陷的证据。于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