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很着急,他当时没要房子,动迁款还压在动迁公司,找房管部门裁决,房管部门又推拖,王某万般无奈只能找到我。我翻看王某材料时发现,一审法院做出认定动迁协议无效的判决,是因为这房子有一个临时土地使用证,上面的名字写的是“刘某(王某的母亲)等人”,那就是兄弟姐妹全都有份的。二审法院再次确认,属于哥哥部分房产已经作为哥哥的遗产进行认定。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该动迁房已经由母亲在六十年代就处置完毕,经翻建后各属于两兄弟,其他姐妹和作中间人的另外一个弟弟是没份的。
王某委托我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此期间,我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到王某哥哥的遗产部分案件处理的一审法院调取了整个案件的材料,也取得了对王某有利的一些关键证据,后来也提交给中级法院供法院再审参考。庭审中,我重点论述两个观点,第一,动迁房产的所有权人系申请人王某,原产权人刘某生前已经处置给申请人。第二,一审法院判决动迁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着重论及王某的弟弟作为中间人写的条子,还有两级法院针对王某哥哥遗产部分房产的确权案的生效判决书,光凭临时土地使用证上的刘某等人的登记不能否定房产产权。
鉴于这个案件的特殊性,我跟法院提出,这个案子其实最着急拿钱的就是王某,不管法院是否决定再审,都不可避免的进入无休止的法律程序,而当事人王某的权益势必一直实现不了,钱一直在动迁公司压着,可上海的房价却一年高过一年,因此,请求法官主持调解,正好这个法官也是不仅深具法律素质,而且对王某的处境也很理解,她多次和动迁公司以及对方当事人沟通,最后各方达成了调解方案,在动迁协议签署两年半后,王某也终于把那笔动迁费拿到了。于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