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女童活活饿死,法定监护人罪责难逃。但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南京女童饿死家中”事件,应公开调查结果,并依法追责。
此事也提醒我们,相关法律存在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明确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监护责任的单位,相关部门就可以相互推诿;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并不等于“必须撤销”。一旦撤销监护人资格,立刻面临谁来监护孩子的问题。如果亲属不愿意,有亲生父母者也不可被他人收养,在无法落实监护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妇联、街道办和社区很可能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仍让不负责任的父母继续担任监护人。
两女童被饿死,绝不仅仅是“家庭悲剧”,如何避免类似的社会悲剧发生,需要法律助力,各相关部门守土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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