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台湾籍男子朱某在大陆工作之余,与朋友去KTV娱乐,结识了章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成为情人,保持男女关系长达十余年。2008年上半年,章某告知朱某已有身孕,并坚持要将孩子生下。当年9月孩子出生时,朱某亲笔在章某的手术同意书上“家属”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小孩出生后,章某以孩子的名义开办了银行账户,朱某先后向该账户内打款30余万元。
孩子出生后,两人关系逐渐紧张。朱某多次怀疑小孩并非自己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章某起初表示同意,之后又拒绝了朱某的鉴定要求。随着矛盾激化,朱某将章某告上法庭,认为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朱某打给孩子户头上的钱款属章某不当得利,要求章某返还自己32万元。
闵行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均未提供亲子鉴定结果,而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未能证明支付抚养费不存在法定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朱某的律师强调,朱某并不承认与章某的“夫妻”关系,其手术同意书上的“夫妻”二字是章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填写的。尽管朱某曾写过承诺与妻子离婚的保证书等,但这并不能证明朱某承认孩子为自己的亲生骨肉。由于女方反对亲子鉴定请求,因而有充分理由怀疑孩子并非朱某的子女。章某则认为,两人保持了十年左右的男女关系,男方又曾在女方生产时的手术同意书上以家属身份签过字,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朱某汇款的行为是自觉自愿的,这部分钱款属于赠与性质。而章某之所以拒绝亲子鉴定,是怕伤害到幼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且怕鉴定结果会引发抚养权争夺等后续纠纷。法官宣布,将在审理后择日宣判。 实习生 田臻奕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