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在为徐楠办理离职手续过程中,竟发现徐楠提供的本科毕业证书是虚假学历证书!于是公司提出,徐楠伪造资料、骗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先,公司拒绝履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徐楠返还合同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社保金。徐楠知道自己有错在先,但自己提供了合格的劳动,所以坚决不退,且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双方争执不下,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徐楠能要到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总工会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象,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自愿地签署劳动合同,则该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欺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具体到本案,徐楠提供虚假本科毕业证书获取该职位,对祥光公司有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解除协议同样无效。公司无需支付徐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但由于劳动合同关系是具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祥光公司和徐楠无法相互返还因合同所得利益。徐楠任职期间确为祥光公司提供了劳动,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祥光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已经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双方都不能反悔。因此祥光公司不能要求徐楠返还工资和社保金。虽然从这点看,徐楠似乎占到了便宜。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祥光公司能够证明徐楠给其造成损害的,可要求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润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