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因婚期变动无法按期举行婚宴,肖剑要求与酒店解除协议,返还已付款项,但遭到酒店拒绝。肖剑遂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庭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书面协议;酒店返还肖剑7000元;肖剑返还酒店13张消费优惠券和30张婚宴请柬。
主审法官傅君在阐释判案理由时表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肖剑已付的1.5万元性质是定金还是预付款;二是酒店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傅君说,首先,根据协议书的约定,1.5万元中的5000元应属定金,原告不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其余1万元,原告认为是“确认金”,酒店则有“定金”、“确认金”和“订金”三种说法。傅君认为,双方对此并未达成合意,难以认定为定金。而且,在补充协议文本中,有“婚宴定金”和“婚宴确认金”的选项,这说明酒店对定金、确认金的款项性质是有区分的。因此,酒店要求认定该1万元为定金且不予返还的主张,法庭不予采纳。
其次,对于酒店损失数额的确定,傅君表示,原告退订婚宴的违约行为给酒店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原告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数额应与原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其中包括婚宴如期举行酒店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包括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遇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酒店因合作关系向婚庆公司支付了3000元信息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签约时也无法遇见到,因此这3000元不能要求原告承担。第二,原告提前4个月通知酒店解除合同,酒店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酒店可以用无需返还的定金来弥补可得利益的损失;对超过定金数额的其他损失,酒店没有举证证明,法庭不予支持。第三,酒店向原告赠送的“大礼包”,其中13张消费优惠券和30张婚宴请柬尚未使用,原告表示愿意返还,法庭予以准许。另2张消费优惠券原告已经使用并获得了经济利益,对此,法庭酌定价值为3000元,由原告向酒店返还。此款项与酒店应返还给原告的10000元进行部分冲抵,酒店最后返还原告7000元。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