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1-11月本市涉及儿童伤亡的交通事故达153起,事故中儿童死亡人数54人,受伤人数102人。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有115起,占事故比例的76.2%,造成事故的原因中排名前5位的依次为:未让行、无证驾驶、违反交通信号规定、未按规定道路行驶、超速驾驶。
为此,张丽丽等14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修订《上海市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代表议案,已被市人大内外司法委员会列为正式立法案。立法如何遏制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儿童生命健康?记者采访了议案领衔人张丽丽。
“儿童保护条款”空缺
现有法律依据,对儿童道路交通安全的保护力度如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行人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但除此以外,道路安全法再未提及儿童,其余条款均未将儿童作为特殊群体予以关注。”张丽丽说。
同时,法律约束不足。例如,第34条所涉及区域是否限速、限定的最高速度为多少;第64条如果监护人不在,什么人负有管理、保护职责,均未做明确规定。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明确了对儿童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的专项条款。比如,韩国政府将幼儿园、小学、残疾人学校、保育所等处划为“儿童保护区”,在通过“保护区”时,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对在儿童保护区内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处以双倍以上的罚款。具体到国内地方立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3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见儿童应当停车让行。这些法定规范,值得上海地方立法借鉴。
处罚标准威慑乏力
立法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尺度偏低;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则在原本就不严厉的尺度内进行了更为“保守”的选择。例如,关于机动车超速百分之五十的规定,2004年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罚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本市则规定处罚500元。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011年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市规定的处罚标准则为1000元。
而从国外经验来看,目前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低发少发的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之所以能够大幅度下降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定了严厉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罚则。例如,法国1972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最高峰16545人,到2006年剧降为4703人,下降71.5%,是因为对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惩处——超速50公里/小时以上视为犯罪行为,严重超速判3个月监禁;酒后开车导致过失杀人,判7年监禁,罚款10万欧元。同样,日本和美国也都随着人口、驾驶员和汽车保有量的增长,及时修改了交通安全法规,加强了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从而降低了交通事故发生率。
为此,立法案提出上海地方法规修订应当包括——
■ 儿童优先原则 明确公共道路交通中儿童生命权至上,机动车应当避让儿童,驾驶人员在特定时间及路段必须限速慢行,负有谨慎驾驶义务。
■ 罚则设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造成儿童伤害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种类,修订提高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在具体处罚设定上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规定在上位法的处罚幅度内从严处罚或按照上限处罚;第二种是借鉴深圳的做法,实行累加处罚。深圳规定“闯红灯罚1000元,违规变道罚1000元;累计10次以上,每次罚1万元”。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