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有说有笑的“看房团”,现在变成了“理赔团”,三方俱称自己无过错不担责。赵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他们共同告上法庭。这起案件近日在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赵先生10万元。
庭审中,赵先生陈述,应房产经纪公司员工的邀请,参加由房产开发商和经纪公司共同举办的“一日看房游”活动。在乘坐两被告安排的大巴时,由于大巴行驶不当,导致赵先生从座位上被颠起后撞伤,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
赵先生要求房产开发商、经纪公司和投资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2万元。经纪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第三被告朱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是开发商的,与自己无关。”被告经纪公司和朱强共同辩称,当时的车辆是由房产开发商提供,经纪公司并不清楚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也不认识驾驶员;看房活动是由房产开发商组织的,经纪公司配合该公司工作带客户看房,所以不应由经纪公司和朱强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开发商则辩称,被告经纪公司从未与己方签过协议,从现有的《客户确认表》上无法证明房产开发商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也无法证明看房车辆是房产开发商提供,更无法证明原告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客户关系成立,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赵先生的受伤是因为乘坐的看房车辆发生颠簸所致,属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事故,赵先生在该损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客户确认表》上有原告的名字,证明原告赵先生是在受被告经纪公司邀请去看被告房产开发商的楼盘途中受伤,所以原告既是被告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客户,也是被告经纪公司介绍给被告房产开发商的潜在客户,原告所参加的看房活动是由被告经纪公司与被告房产开发商共同组织的,两被告均为看房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应对原告在乘坐看房车辆过程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被告经纪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从其法律性质而言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被告朱强作为被告经纪公司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告经纪公司在本案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开发商、经纪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赵先生人民币10万元;被告朱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通讯员 吴一烜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