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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检察院认为有项重要“原则”:主客观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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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3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醉酒驾驶必然会定罪入刑吗?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有项重要“原则”:主客观是否一致
袁玮 长检
绍波 图
  本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长检

  醉酒驾驶必然会定罪入刑吗?记者从长宁区检察院的一份“危险驾驶犯罪情况分析”中获悉,定罪有一项重要“原则”:主客观是否一致。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长宁区检察院获悉,2011年5月1日起至今年6月底,长宁区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25件225人,全部属于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行为。2011年5至12月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8人,2012年93人,2013年上半年激增到104人。

  1  原地挪车

  今年2月20日晚,杨某与朋友在静安区缤纷年代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2时,她对郑某说自己喝酒了,叫郑某过来代驾,并告知车在天山路北渔路附近。 

  郑某叫了出租车赶到天山西路杨某车子停放处。因为车子停在十字路口上街沿上,而上街沿边上有铁栏杆等围着,上车后郑某对车况、路况不太熟悉,一时开不下来。于是杨某把他从车上拉下来,说:“还是我把车子从上街沿开下来,你再开吧。”原来,杨某的车是新车,她怕郑某开不好把车碰坏。郑某拗不过她,只能坐到副驾驶座上,让杨某开车。杨某慢慢地把车开下上街沿,驶入十字路口开了五六米距离,还没等郑某换位,两人就被警方查获。

  【检察官点评】

  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此罪时,应综合考量嫌疑人的主、客观两方面,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然而,主观故意往往隐藏在内心深处,不易被收集的证据固定。一般可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来推定主观故意,再加之犯罪的时间、地点等环境综合考量。 

  从上述案例来看,郑某是杨某请来代驾的,到达取车现场后,由于杨某的车停在人行道上,郑某上车后又对路况、车况不太熟悉,加之杨某的车是新车,怕郑某把车碰坏,因此出现了由杨某自己将车从人行道开下来这一情节。 

  此案如何判定?是简单认为只要醉酒驾驶,哪怕1米也构成犯罪吗?经过认真仔细的审查和复核证据,检察官发现,案件的事实是杨某当时的本意是将车从人行道上开下来后再换代驾者郑某驾驶,只是她刚从人行道上开下来五六米停在道路边,即被查获。杨某虽然客观上存在酒后驾车行为,但综合她找代驾的行为及当时路况、车况等特殊情形,很难有其他证据证明杨某有临时起意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因此检察官认为,仅从杨某有酒后驾车这一客观行为来判定,而舍去主观故意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则有客观归罪(对主观上没有罪过但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之嫌。本案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醉驾的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作相对不诉处理。

  2  小区开车

  去年6月21日晚,张某在莘庄莘北路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不少酒。饭后,张某打电话给朋友杨某,称自己喝了3两左右的白酒:“帮帮忙,过来帮我开车。”杨某开着张某的车将他送到另一家小饭店,张某又喝了两瓶啤酒。临近午夜零时,杨某开车送张某回家。到了张某居住的小区门口,张某说:“我家快到了,你先回去吧。”并给了杨某100元让他打车回家。之后,张某将车熄火,在车里躺了一会,又下车坐在旁边的上街沿休息。就在这时,民警过来盘查他的身份证,核查完后离开。由于张某担心民警在车上贴罚单,于是等民警走后发动车子开进小区,没想到在小区内开了100米就被民警查获。 

  【检察官点评】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行为人醉酒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但在公众通行的特殊场合,法律则另有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居民区的公众通行区域为移动车辆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其醉酒驾车主要在属公众通行区域的居民小区内,虽有部分公共交通道路,但距离很短,且在驾驶过程中未曾发生碰擦事故。鉴于张某对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车属违法行为有一定认识,但对在小区内酒后驾车符合一定条件的亦构成犯罪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本案情节轻微,又有自首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综上考虑,张某的行为用刑法调整并处以刑罚,显然有些欠妥,因此作相对不诉外理。

  3  “隔夜酒驾”

  现年40岁的王某,家境殷实,是一家民营企业造价师,年收入几十万元。去年12月6日晚上11时许,王某和弟弟在闵行区七宝镇一家湘菜馆吃夜宵。席间他喝了5瓶啤酒和一杯红酒。两人一直吃喝到次日凌晨1时许,之后王某步行回家,一觉醒来已是天亮,王某自我感觉良好,没有不适之感。上午7时30分,他驾车从家里出发,经虹桥路沪青平公路口查询道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9mg/ml。

  【检察官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隔夜酒驾”。所谓隔夜酒驾是指喝酒的当夜没有驾驶机动车,而是次日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8mg/ml。隔夜酒驾在主观故意上的认定同样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一般而言,当晚喝酒后休息,第二天早晨起床后,自我感觉和往日并无区别,在此情况下驾车上班,按照常理而言是不存在酒驾的主观故意。因此在办理隔夜酒驾案件时,应考虑到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在驾驶人未意识到自己为醉酒驾车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物损的情况下,应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包括醉酒驾车的时间、地点及驾驶人身体状况等,根据经验法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加以评判。 

  尽管这起案件中王某没有遭到起诉,但这并不等于说喝了隔夜酒照样可以开车上路。由于每个个体对酒精的挥发消耗有差异,车主千万不要一觉醒来自我感觉良好就再坐进驾驶室,应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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