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
通用汽车馆由上汽总公司、上汽股份公司、通用公司组建。2009年初,2010项目公司与上汽总公司、上汽股份公司、通用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由2010项目公司对通用汽车馆的创意、管理及电影、舞台表演等的制作与设计、舞台秀、展品、展项及视频制作项目等进行服务。同时,该公司与曹启泰约定,由曹启泰为通用汽车馆上述项目提供服务并担任总导演,实际组织、参与和管理通用汽车馆在世博会期间有关创意、制作、运行等工作。
从2009年8月至2010年9月,2010项目公司向曹启泰累计支付人民币2500万余元。同期,2010项目公司累计收到上汽总公司、上汽股份公司、通用公司给付的合同款项424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2880万余元。
讨要尾款
不久,曹启泰给2010项目公司的薛某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尽快结算合同尾款。
而上汽总公司、上汽股份公司始终未支付2010项目公司《舞台秀合同》项下的款项92万余美元。上汽总公司、上汽股份公司、通用公司始终未支付2010项目公司《管理合同》项下的款项8万余美元。
2012年6月,曹启泰和胜利泰有限公司将通用汽车馆、上汽总公司、上汽股份公司、通用公司和2010项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一是通用汽车馆、上汽总公司、上汽股份公司、通用公司共同向其支付100万余美元;二是2010项目公司向其支付人民币239万元。
驳回诉求
关于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原告与上述四被告均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服务合同。因此,四被告并无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所谓的拖欠尾款。
关于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并没有订立正式的合同关系。曹启泰与2010项目公司的薛某之间的电子邮件中谈到对10%-15%盈余进行六四分成,但前提是双方核对项目支出且有盈余,但曹启泰拒绝出示2500余万元向二级供应商的支付详情,以致双方无法核对项目支出、无法计算盈余,因此两原告要求对2010项目公司收到的400万元进行分成,法院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