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与前妻李某于上世纪60年代离婚,亲生子小高(后随继父姓)归李某抚养。老王后来与叶大妈结婚,又育一子一女,取名王强、王娟。1972年,因房屋问题,老王与前妻李某在所属生产大队革委会(即现在的村委会)的调解下签订协议,约定签字之日起老王居住的农村祖传老屋归小高所有。
小高成年后与姚某结婚,生一子名小星,平时基本与老王不来往。不久前小高病故,所以姚某和小星要求继承老王与叶大妈现居住的房屋,那这套房屋和此前约定归小高的房屋有什么关系吗?更重要的是,该房是老王与叶大妈唯一的住房,老王和叶大妈为此愁得无法入眠。
在对问题的了解过程中,老王的一句话引起了我的重视。老王讲,当年与前妻李某协议中约定的祖传老屋因系危房而早已拆除,现居住的农村房屋是后来新建的。经调查,老王与李某协议中约定的祖传农村老屋已于1973年10月拆除。老王与叶大妈现居住的房屋,是以叶大妈为户主、家庭人员为王强、王娟和老王于1973年12月申报移地新建的。所以我认为,姚某和小星在诉讼请求中所列的房屋属于老王与叶大妈及王强、王娟共同所有。因此,本应当由姚某和小星继承的房屋因灭失而不存在继承,而现在的农村住宅虽老王有份,但老王目前健在,所以小星也无权继承。
经审理,一、二审法院认为:姚某和小星主张继承遗产,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遗产现仍存在。而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当年协议归小高的房屋已被拆除。而目前小星要求继承的房屋系后来移地新建,并登记于叶大妈及其子女和老王所有,与协议房屋并非为同一标的物。姚某和小星也没有证据证明现有房屋与协议房屋存在关联性或证明该房屋中的部份或者全部系老王儿子小高的遗产,所以分别驳回了姚某与小星的诉讼请求。老王与叶大妈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公民死亡时若无合法财产,就不存在遗产一说;如果公民死亡时有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在继承人继承时遗产灭失,也不能以继承纠纷来起诉,而是要根据灭失的原因来决定诉讼请求。俞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