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禁办检验机构
《意见》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
检验机构建设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
非营运轿车6年内免检
根据《意见规定》,新车免检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但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
今年9月1日起,还将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车主可自选检验机构
今年12月31日前将完成推广机动车在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异地检验,并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过程中,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
有条件的检验机构,还应允许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并开设预约通道和窗口,公布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意见》特别规定,预约服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对安全检验和环保检测在同一检验机构的,业务要一次性办结。检验机构将推行周六日、节假日检验机构不停休制度,并推行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验车提醒服务。
车辆一旦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经鉴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将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