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行有:
1941年5月10日,在湖北省荆门县南桥铺西北方,“侵入民宅”强行要锅,正有2小队长田中中尉走过来问‘干什么’,我告诉他说‘中国人民说锅早就被日本军掠夺去了’,田中说,‘他不听话把他杀了’”,“致使田中将该人击毙”。
1943年4月,湖北省宜昌县天宝山,“有侵占该地的8中队所逮捕该地居住的中国人民农民3名(都是25岁左右),我用手枪打死2名,另1名指使同时撤退来的7中队岩左见习士官用手枪打死”,“有7中队逮捕来的2名抗日军战士及居住于该地的中国人民农民8名,我命令同来的7中队4名士兵,‘太累赘了,将他们杀掉吧’,交给2大队配属工兵中队,将他们手脚绑起来扔入掩体壕内一起将他们炸死”。
1943年12月中旬,在湖北省枝江县仁和坪,“捕来在该地居住的中国人民农民1名(40岁左右),我先用10公寸粗的方木插入脚和腿的中间,以使其跪着的方法进行了刑讯,后更用扁担向腿及脚殴打的方法进行刑讯,因膝盖关节脱节、大腿骨打断而致死”。
1944年4月,在湖北省当阳县熊家坡,“在联队长命令之下”,将“押监禁中的抗日军战士5名(20岁乃至25岁左右,所属37师及132师)和抗日军情报员2名(30岁左右)做为4中队训练新兵刺杀的活靶,将活人刺杀了”。“我在这一屠杀中,亲自砍死1名抗日军情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