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订了计生条例,其中,广东、安徽、山东等22个省份在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标准是否过高、钱花在何处、是否与上户挂钩等,仍是公众关切的焦点问题。对此,新华社播发了相关报道。
多年以来,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收取“罚款”,是各地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2002年9月,国务院制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被称为“计生罚款”的收费项目换了一个更正式的名称——社会抚养费。各地普遍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与户籍登记直接挂钩,违法生育人口如果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将无法正常上户口,上学、就业及享受公共服务由此都要受不小的影响,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意见,主要也体现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的意见。如今,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也要作出重大调整。
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和即将作出相应的调整,各地的征收方式、标准等有所不同。比如,不少地方仍规定“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但《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送审稿)》提出,对三孩及三孩以上超生不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征收标准全部统一。又如,有的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较以往有所降低,有的地方与以往保持大体相同的水平,有的地方却提高了征收标准。总体来看,标准继续从严、处罚力度不减甚至有所加大的省份是少数,放宽标准、从轻处罚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改革的大势所趋。
统计和调查数据显示,在单独二孩放开之前,各地超生人群中95%是超生二孩,三孩及其他情况占比极少;全面放开二孩后,愿意生二孩的人在受访者中占比约30%,如果没有生育限制,想生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仅占6%。由此可知,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可能违法生育(生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人少之又少,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只针对一个越来越小众的人群,受此影响、为之纠结的人将越来越少,较之以往长期针对一个庞大的超生人群,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几乎是云泥之别。
自单独二孩放开以来,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已逐年缩减,所需人员及征收成本也随之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也逐渐降低。
不难预料,随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越来越小,社会抚养费将逐渐从人们的关切和视野中淡出,这不是人口计生工作的尴尬,而是适应了完善生育政策、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需要,体现了中国社会和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