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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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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霸王条款”不能只靠消协
赵志疆
  赵志疆

  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每日缴纳0.5%违约金,合理合法吗?日前,江苏省消协在官网发布消息称,9月12日已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认为相关违约金过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对于违约金,不少当事人都习惯了自认倒霉,毕竟是自己违约在先。不过,违约金也不能想收就收、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挺身而出替消费者讨公道的消协值得点赞。

  作为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者,各地消协近年来频频发力,此次公益诉讼,是继上海消协状告三星、欧珀,浙江消协状告“铁老大”后的国内第四起公益诉讼。由此意味着,面对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消协不再满足于“炮轰”,而是转而寻求法律的支援。

  0.5%违约金这样的收取比例于法无据——按照《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针对违约金中的“霸王条款”,江苏省消协与供水企业的较量可谓持久——2015年,江苏省消协开展四大公共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居民《供用水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浮出水面;2016年1月18日,江苏省消协发布对全省供水企业格式合同中6条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其中一条就是超标违约金;4月26日,江苏省消协发布“江苏各市供水不平等格式合同企业约谈及整改情况”。南京水务集团始终不为所动,江苏省消协约谈两次后,最终愤而提起公益诉讼。

  回顾江苏省消协一波三折的维权过程,既让人对其积极履职肃然起敬,亦不免面对维权困境喟然长叹,消协维权尚且如此步履维艰,普通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的无奈可想而知。市场经济既是诚信经济,更是法治经济,“霸王条款”本身就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在消协不遗余力“炮轰”的同时,执法部门和监督机构不应对“霸王条款”视而不见。

  此次公益诉讼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唤醒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则在于标注公众的维权困境。在寄希望于法院能做出公正裁决的同时,有必要针对“霸王条款”现象出台前置性的约束条款,通过事先对经营者拟定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惟其如此,才不至于使“霸王条款”养痈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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