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古民居是历史的见证者,拆一座少一座,所以要统统保护起来。也有人觉得,城市建设终究是要服务于人,如果一座古民居既无多少历史文化价值,又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为何还要强留呢?
要调和这些争论,我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古民居的定义问题。
古民居,并不能算是一个严谨的称谓,更多的是对近现代古旧民居建筑的一种泛称。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结合当下语境,古民居应该划归到“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的名人故、旧居和传统民居这两个类别。但另一方面,从历史文化价值角度考虑,相当一部分古民居又很难被纳入文物行列。
分歧由此产生。如果是文物,那保护自然遵循《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不是文物,那拆迁或者保护又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和依据呢?
现实问题则更加复杂,以辽宁凌源和安徽黄山为例,不少古民居除了本身价值不高、已成危房外,还存在产权复杂、维护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即使已被列为文物的古民居,也有一部分因各种原因而得不到妥善保护。
古民居保护看似是个文化问题,实际却事关民生福祉、城市规划、经济效益等方方面面,既不能沦为经济利益驱动下的牺牲品,也要避免“书生意气”式的一厢情愿。若想妥善解决,就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喊口号”“谈情怀”的阶段,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能调和各方诉求的合理保护方案。(肖家鑫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