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唐嫣得知,上海某私立医院在其经营的网页中擅自将自己的照片用于该网站,并在“改脸型真人秀”插图中以整容前后对比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
唐嫣认为,上述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将她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同时造成很多误解,使其社会评价相应降低,侵犯了她的名誉权,为此受到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判令该被告删除侵权网页,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1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页中登载原告的照片,文章内容涉及被告的经营范围,属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但其内容主要涉及整形美容,并无贬损内容,不足以令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同时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维权成本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近日,普陀区法院判决该私立医院删除其网站网页上所使用的含有原告唐嫣肖像的图片,同时在新民晚报上对使用原告唐嫣肖像一事赔礼道歉,并向原告唐嫣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另据了解,陈乔恩诉该私立医院侵犯其肖像权一案经调解,由该医院向陈乔恩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