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意见指出,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