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5日下午4时多,一辆小轿车沿天山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近中山西路100米处时,恰逢吕女士在此处由南向北过马路,双方发生碰撞,吕女士跌倒受伤。经送医院急救,吕女士“左三踝骨折”,当即住院治疗,施行了内固定手术。后经司法鉴定,吕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支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为:轿车司机驾车时未确保安全,吕女士未走人行横道线或者过街设施,双方的违法行为作用相当,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今年8月,吕女士将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4万余元,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肇事车主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司机则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保险公司理赔后,自己最多只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同意吕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起事故中,轿车司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吕女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吕女士要求司机承担交强险不足部分60%的赔偿责任,于法不悖,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8.6万余元;司机赔偿1.4万余元;吕女士自行承担近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