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许先生花了1.8万元购买了一条纯种灰白色雪纳瑞幼犬,取名“贝贝”。该犬不仅模样可人,且性情温顺、善解人意,并陪伴许先生老母亲多年,深得许先生一家人喜爱。也许是基于这一原因,许先生及家人在小区内遛狗时竟没给“贝贝”拴上狗链,由此埋下了祸根。
今年3月28日傍晚,许先生带着“贝贝”在小区内“溜达”时,适逢申某驾驶一辆程某名下的中型普通客车从身边驶过,正在撒欢的“贝贝”躲闪不及,瞬间被碾死于车轮之下。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申某与犬主许先生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犬死亡,申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许先生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审理中,申某则辩称,事发后,其曾与车辆保险人人保上海公司联系,在该公司定损并同意理赔的情况下,自己才在交警部门认可由己承担主要责任,现认为许先生未给其犬套上狗链违反有关养犬规定,且过错在先,故不认可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保上海公司则仅同意在投保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涉讼犬的管理者带犬进入交通情况复杂的小区,应当给犬束以犬链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现因原告失责致犬在失控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故原告应承担与此过失相适应的责任。而被告申某则应在其不干扰相关部门正确定责的情况下,承担与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作为车主的程某,应与申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