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7:来信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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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4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理赔纵容酒驾”就像是醉话
  据京华时报报道,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醉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偿”。

  对酒驾重罚还要重救

  对醉驾入刑,就如何整治醉驾、酒驾,各种层面的讨论都很多。不过,此前的讨论,多停留于“醉驾入刑是否严苛”,或者“执法中是否有打折走样之忧”等等,而对于权益受损最严重的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和善后理赔方面,似乎并未给予足够的公共层面的讨论。但这并不代表公众不关注这一问题。比如成为飙车案代表的“胡斌案”,双方当事人家属曾签订的113万元的赔偿协议,还曾被视为“封口费”引起极大舆论反响。而对于导致四死一伤惨剧的孙伟铭案,善后赔付更是棘手,因为单凭孙家,并无足够理赔能力。 

  醉驾理赔困境,绝非个案。就像一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经常遭遇“法律白条”。受害人家属要求的民事赔偿,很难到位。法律显然不能“遗忘”被害人,所以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呼唤“国家救助”。关注酒驾,重罚还要重救。而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即正面回应了这一问题,且对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医保外的医疗支出是否应获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陪练、试驾、出租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李晓亮

  保险理赔不会纵容酒驾

  有网友认为,这等于变相鼓励醉驾,喝酒后随便开车兜兜风。反正出事了也有保险公司垫付理赔。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讨论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时,不可不注意下面附加的文字:“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至于追偿细则,目前尚不得而知。但由此可知,这次拟定中的酒驾保险理赔是有条件的,酒驾者除去法律责任外,还是得在经济上承担责任,只是保险公司先期予以赔付,然后再向被保险人追偿。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当能很好地定纷止争。比如,近日北京二中院刚判决了一起“拒赔‘醉驾伤人’”案件,而且是保险公司败诉。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和上述意见稿一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醉驾伤人”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这样做显然有利于保证受交通事件伤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与求助,是解决问题更好的制度架构,保险公司的承受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通常远远强于一般当事人,由它出面,有更大的回旋余地,有益于赔偿尽早支付,相关救护更早实现,也有助于社会稳定,并没有多少负面作用,与鼓励酒驾完全搭不上边。  赵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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