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听取《上海市募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这些问题一一作答。
资格
网上公开募捐助人,让大家“有钱出钱”,热心网民的个人行为有违法规。因为依照法定规范,只有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以及其他经过社团登记的公益机构,才有公开募捐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和个人想要公开募捐,应与这些合法募捐组织协商联系,由它们出面开展。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如为帮助‘特定人’——同事、同学、亲友、邻居,在特定范围内——单位、学校、社区、亲友间开展募捐值得提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民权说,这类互助行为并非募捐条例所要规范的公开募捐,其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均不属条例规范范畴。
管理
那么,合法募捐组织募捐是否一定要经过行政许可?
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组织成立前都经过严格的审批许可程序,因此,较之复杂的行政许可,采取相对简便的备案管理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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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条例草案第11条规定,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区县或市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
●预定募集财产的数额;
●募集财产、接受捐赠的方式;其中,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数量。
成本
募捐组织的工作经费如何列支,是公众最为关注“慈善问题”之一。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明确募捐工作成本列支的具体范围和标准,防止“不当使用”。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国红十字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分别对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在募捐活动中的工作成本列支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各级红十字会用于项目的支持费用不得超过本级接受捐款的6.5%;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实践表明,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储存、转运和发放捐赠物资,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都需要一定工作经费,但支出比例必须严格限制。”李民权说,条例草案第23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募捐、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集财产中列支的,募捐组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列支;国家没有规定的,应控制在已公布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项目和标准之内;已在财政拨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财产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