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1:星期天夜光杯·东方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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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3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校内发生意外 天灾还是人祸?
清清
  ◆清清

  孩子在玩耍中摔跤再正常不过了,但小明的这一跤,却摔出了一个“大皮球”,将几个大人耍得晕头转向。

  小明今年五年级,是男孩子最爱动的时候。恰逢梅雨季节,天空中飘着濛濛细雨,小明就和同学在走廊追逐嬉闹。突然旁边的同学小袁推了他一下,由于走廊没有封闭,很多雨水随风飘入,地上湿滑得很。小明一个没站稳摔倒在地,右手肘骨折了。

  对于小明来说这只是皮肉之痛,他并不怎么放在心上。但他的损失谁来负责呢?由谁收下这只责任皮球,难坏了学校和双方父母。小明父母认为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理应由学校负责赔偿;学校认为已在走廊张贴了“禁止奔跑”的标识,并且是小袁的行为导致小明摔倒受伤,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袁父母则认为是下雨刮风导致走廊积水湿滑,属于天灾,自己的孩子才十一岁,没有赔偿能力,况且学校没有管理好,学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不成,这只皮球被三方踢来踢去,终于不堪重负,“嘭”的一声,诉至法院。

  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过错的责任由谁承担?

  【专家意见】

  市律协未保委副主任吕炳律师

  校园人身损害事故是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即人身损害事故中学校、学生、监护人等责任主体的过错判断问题。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人身侵权责任案件。对此,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案例分析:首先,小明的人身损害是由小袁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考虑到小明和小袁均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小袁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分析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对侵权行为发生有无过错。从本案来看,虽然学校在走廊张贴了“禁止奔跑”的标识,但对积水未及时清理也未采取例如在走廊铺设防滑毯等防滑措施,不足以防止侵权意外发生,存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最后,小明本人不顾“禁止奔跑”的标识在走廊奔跑,也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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