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姐是金融行业的一名高级白领,今年5月8日,她应客户要求前往洽谈项目。该客户办公地点位于陆家嘴某顶级写字楼内,高小姐已来过多次,每次经简单询问后便可进入办公区域。但今天来了个新保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高小姐出示身份证登记。这让高小姐很意外,更恼人的是今天刚好没带身份证。高小姐是个工作狂,平常工作尽职尽责,也很守信、守时。不但单位领导对她赞赏有加,而且客户也给予她很高的评价。眼看约定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她心急如焚,看到旁边有人进去,就跟着进去了。新保安虽然尽责,但经验不足,看到高小姐硬闯,他也急了,忘了不许动手的工作规范,上前一把将高小姐拉住,这让高小姐又羞又急,回身就是一巴掌。新保安的同事,马上报警。经鉴定,保安耳膜穿孔,构成轻伤。于是,高小姐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得知高小姐被羁押,她单位的领导马上拨通律师陈建良的电话。人身自由被限制!非同小事!陈律师立马赶到看守所向被羁押的高小姐了解案情。之后与办案单位交换了对案件的看法。
陈律师认为,根据高小姐与受害保安素不相识、无任何积怨纠纷这一事实以及整个案情,详细剖析了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情节,可以判断,高小姐打保安一巴掌这个行为当属故意无疑。但对耳膜穿孔这一危害后果,显然不是高小姐愿意看到的,应为过失。高小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可喜的是,不管办案单位是否采纳陈律师的观点,办案人员都全力支持双方和解。高小姐家属及单位领导真诚地向受害保安表示道歉,并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取得对方谅解,双方于一个星期后达成和解协议。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伤情是量刑的第一标准,这种报应性理念,不管在法规上,还是在办案人员朴素情感中,都体现得相当明显。只要伤情鉴定达到轻伤标准,就按故意伤害罪刑拘、逮捕、起诉、审判,这种情形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刑法》中有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说,有些重伤、死亡是行为人过失造成的。同样,有些轻伤也是过失造成的,并非都是故意。按照《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只要鉴定结论是轻伤,就不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律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