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6日,徐某与陈某等三借款人签订《关于沪东财富国际广场物业23层售房以及相关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沪东财富国际广场项目房屋,陈某三借款人在借款人项下签字,林某在担保人项下签字。借款到期后,三借款人并未按期归还,徐某即将《补充协议》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屡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此时担保人林某的保证期已过。为达到收回借款的目的,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时,对其随状提供的《补充协议》复印件动了手脚,将林某签字上方的打印字样“担保人:林某”涂去,同时又在借款人签字上方的打印字样“借款人:陈某”等之后添加打印字体“林某”字样。待法院开庭时,该公司又向法院提交《补充协议》原件。该原件林某的签字上方有明显的刮擦痕迹,刮去的字样中有“担”字。经过主审法官仔细核对,该原件中打印字体“借款人:陈某”等之后并无“林某”字样。该原件与随状提交的复印件不符,伪造痕迹明显。
杨浦法院认为,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并于前天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