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要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始终。对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这位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决定》要求,要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项特殊工作制度,如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