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使用信用产品
条例明确:自贸区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中,查询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自贸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让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一种预期是,因为有了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一家企业的“信用档案”便一目了然,无论是有监管之责的行政部门,还是打算与之合作做生意的企业或个人,都能心中有数。
企业年报便利查询
条例明确: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要查询企业年报和经营异常名录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查询便利。
自贸区实行企业年报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企业年报都要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企业即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查阅企业年报和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而根据条例,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要查询企业年报和经营异常名录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服务。
监管整合动态管理
条例明确: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能力。
信息鸿沟,也存在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政府多部门如何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按照条例,管委会、驻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共享平台,整合资源,共享信息。这也要求多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应该加强全程动态管理,提高协同服务能力,使联合监管落到实处。
行业自律社会参与
条例明确:区内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是一项具“自我管理”意味的法定规范。自贸区建立企业和相关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企业和相关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市场监督。而行业协会、商会也将参与自贸区建设,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条例,行业内部将启动“自净功能”,对于失信无良企业,由行业“清理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