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在提案中引用了下述数据:2012年上海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约14%的职工未休年休假,补偿也低于法定标准。从这些职工所在企业的所有制类型看,私营、个体企业落实不佳状况较为突出,有20.9%的私营企业、14.3%的个体经济职工未休假也未获补偿;从行业分类来看,居民服务业、制造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不佳,分别有14.4%、14.3%、11%的职工未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从企业规模来看,企业规模越大,带薪年休假覆盖率就越高,小微企业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较差。
与企业“赖假”相对应的是,职工主动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也客观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怕“休假影响收入”、“担心休假影响前途”等。此外,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数据显示,仅14.9%的职工对带薪年休假政策表示“很了解”。职工休假意识淡薄也正中了企业的“下怀”。
市总工会指出,职工对于企业拖欠带薪年休假的做法,往往敢怒不敢言。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受到侵害后,主要在离职后才会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法律渠道维权。
市总工会建议,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形式,明确带薪年休假政策的实施细则。在执法方面,市总工会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作为日常监察重点,加强对各行业的私营、个体企业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可在岁末年初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此外,基于目前带薪年休假违法成本显著小于守法成本的现状,市总工会建议应当切实加大违法单位的经济成本,并通过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发现严重违反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予以媒体曝光,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