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给出明确答案:只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即便尚未造成后果,也要入刑;依据危害程度,量刑标准从拘役至死刑。换句话说,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零容忍”。
为何“零容忍”?“如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资本论》的这一论断,在食品安全问题泛滥之际,一次次被无良企业用行动印证。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执法软弱”,也曾饱受批评。要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威慑力,就不能不用好刑法。有人大代表评论说:醉驾入罪已家喻户晓,食品安全问题入罪的知晓度却差强人意。要让全社会知晓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即便是一个依法严惩的案例,其警世作用也要强过一百次“运动式”执法。
事实上,从食品安全法到刑法,国家为维护食品安全已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打造了“制度链”。申城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的过程中,已有过不少“行刑衔接”的案例。
2013年2月,黄浦区法院宣判了两起“地沟油”案件。被告人均以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火锅底料“红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两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各处罚金20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被告人之所以最终绳之以法,关键在于举报后的行刑衔接。
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也表明,目前申城维护食品安全“行刑衔接”仍有不足。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屡禁不止,新型犯罪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从严查办了一批案件,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较之大量潜在的违法犯罪,惩戒力度和处置数量依然有限。执法检查中,人大代表们普遍认为,“行刑衔接”机制推行多年,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检察机关监督线索的获得渠道仍较狭窄,监督职能尚未充分行使;审判机关量刑不均衡,量刑偏轻的问题依然存在。
让地沟油彻底告别餐桌,需要“深喉”,更需要“行刑衔接”。所以,食品安全法在申城的实施办法即将修订,如何完善“行刑衔接”,也将是其中的“必修项”。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