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检察机关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新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更严密细化的制度规则。今天上午,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5年版)》。
检察长须直接办案
《细则》规定,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形式。独任检察官是由一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由三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细则》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应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重大案件或重要监督事项,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首例、新类型案件以及在法律适用或证据运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检察官办案职权扩大
《细则》对改革试点中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大幅度下放办案权力用制度固定下来,对履行不同职责的检察官,分别授予不同权力。如规定刑事检察部门除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决定不予逮捕、不起诉等四项职权,还必须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外,其余都可授权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行使。
同时,《细则》进一步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如案件审核方面,《细则》对刑检、自侦、监督部门的审核层级、审核方式以及责任承担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核案件可直接改变案件决定外,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无权改变检察官决定,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经审核后未改变检察官处理决定的,司法责任仍由检察官承担。
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细则》强调,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基于法律见解而发表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不受法律追究。同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官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制度,以及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
检察人员办案中有错案发生,依据情形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细则》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故意行为,遗漏重大罪行、超期羁押等重大过失,增强了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的可操作性。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本报记者 郭剑烽 特约通讯员 施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