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在一起争议性事件的调查结果中,谁去调查的,处理了谁,为什么处理,都属于应该公布的基本信息。但周口市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然是只给了说法,没给必要的情况交代。不从满足申请人需求、便于社会监督的角度考虑问题,难怪公众不满意,上级部门也责令限时公开。
事实上,即使上级责令管用了,市政府按要求公开了,追问也不应停止。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多年的今天,公众想要依法获得正常、基本的政府信息,还要绕这么大弯子,非要上级政府发话不可,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对王娜娜事件的调查,也不应遮蔽对这件事的反思。上级政府责令公开,有助于推动这件事情回到法治轨道上来。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令”信息公开,是一堂很好的法治课。
正因如此,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普遍问题。现行条例尽管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监督和保障”条款,比如“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但缺少明确的罚则。对违反条例依法给予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主要是针对不当的信息公开。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则缺少实质性约束。(崔士鑫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