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5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作出的规定。
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包括: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 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