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解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一般分为身体损害(简称“人伤”)和财产损害(简称“物损”)。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人伤都是最主要的,物损通常被大家忽略。但物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其实并不简单。
交通事故导致的物损分两类:一是交通工具,如电动车、自行车等;二是佩戴、携带的物品,如手表、眼镜、首饰、手机等。前一种物损,交警在处理事故时,一般会直接载明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较容易证明。后一种物损,由于事故现场比较混乱匆忙,很少有交警或伤者能特别注意,并记载在书面文件上,导致日后赔偿时伤者无法证明有物损发生。
所以,伤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当要求交警将物损情况明确记载在《事故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个人陈述》等事故书面材料上,为将来证明物品的受损事实保留书面证据。
很多人认为,物品损害了,只要拿出当初购买物品的凭据或修理发票,就可证明物损金额,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这样理解大错特错。物品购买的凭据,不能合理地作为物损的赔偿依据,司法实践中物损需要有保险公司的定损和查勘评估。伤者若质疑定损结果,就需要另行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物损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法院一般会认可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法援律师还提醒,按法律规定,物损赔偿需要公正的定损金额,在没有全损(报废)的情况下,还需要发生实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费发票和修理清单,以明确说明修理的具体项目。
本报记者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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