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父亲身体有恙,杜先生和小妹出钱请保姆照顾父母。小弟这才从父母家搬到自己的房子。后来父亲世,杜先生无意间得知,在父亲最后一次入院治疗期间,小弟竟和母亲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父亲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至了小弟名下。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父母婚后,单位给他们分了一套公房,父母出资将该房购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了母亲一人名下。知晓此事后,杜先生就同小妹去找母亲和小弟,他们承认签了买卖合同,没有付款,房子也没有交付,但依法办理了登记,签约时父母都是同意的,所以这个合同没问题。事实上,签订合同当天,父亲在住院及出院小结上写着神志均不清楚。于是,杜先生和小妹作为原告将母亲和小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弟弟申请证人出庭,有证人说父母曾表示把房子给小弟,有证人说父亲生前说过在其过世后把房给小弟。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杜先生的母亲和小弟认为双方为买卖关系,但他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有违交易常理。而且小弟承认房屋也未实际交付。按母亲和小弟提供的证人证言,可确认母亲和小弟间并没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这套房虽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母亲通过房屋买卖形式将房屋赠与小弟,但他们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父亲曾对此表示同意,故母亲对这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无权单独处理。杜先生和小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杜先生和小妹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