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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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8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承租权转让起争议 为卖房伤脑筋
黄华明
  前段时间,卖房子的事让姚女士伤透脑筋。姚女士承租了本市一套公有住房,因为居住环境不太好,房子面积小,姚女士打算出售这套公屋,在他处另行购房。这是姚女士第一次出售公房,相关手续不太懂,经了解才知道,原来公房出售签订的是《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买卖双方签字还不算,还要出租方同意才行。在中介的居间介绍下,姚女士与购房人林先生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签约后,林先生向姚女士支付了首付款。之后,买卖双方一同前往了房屋所在地物业公司,申请开具征询表,但这个差价换房征询表并没有通过出租方的审核。

  于是林先生与姚女士商量,要求姚女士作出选择,如果姚女士选择继续交易,由林先生来想办法解决征询表的事;如果姚女士选择解除合同,则要赔偿林先生利息损失。姚女士告知自己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于是就此是按合同转让总价计算利息损失还是按林先生已付首付款计算利息有了争议。

  本来姚女士想着电话里说不清楚,打算与林先生见面再谈,没想到就收到了林先生的起诉材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在此时,这套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实际上已无法再继续履行了。林先生得知情况后,去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看到这样的结果,姚女士就将自己收到的林先生支付的首付款和利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还给了林先生。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的姚女士,很快又收到了林先生的另一份起诉材料,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姚女士赔偿他可得利益损失及中介的居间费。林先生的理由是,之所以没有完成承租权的转让,是姚女士故意不配合导致。

  姚女士拿着林先生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我们作为她的代理人,庭审中提出双方早就达成解除《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的合意,林先生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才生效。事实上,该房屋的差价换房征询表未通过出租方的审核,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生效。退一步,即使合同有效,只有在姚女士违约的情况下,才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是合意解除合同的,不存在姚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姚女士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林先生一定金额的钱款,该钱款远低于林先生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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