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外资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这次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最大亮点。“负面清单”模式不仅是这次上海自贸区尝试扩大对外开放的“当头炮”,还将是推动全国各级政府管理模式深化改革的“连环马”。李克强总理在考察上海自贸区期间也一再强调“负面清单”的国家意义,并引申出另外两张清单,即“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这三张清单代表的政府职能转变的理念套用三句话来概括:“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复旦大学自贸区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龚柏华戏言,这是李克强总理为上海自贸区这一全国改革的“模特”定制的“三为”身材(“可为、不为和须为”)。
“负面清单”开创外资管理模式
“上海自贸区要明确负面清单是可以按非禁即可法律逻辑解释的穷尽清单。”龚柏华提出。上海自贸区2013年版“负面清单”当初是参照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国民经济分类代码编排的,由于时间有限和授权有限,内容可能没有期望的那种实质性突破,只是在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做拆分、归纳,形成外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清单”,又外加了散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的相关对外资管理的特殊措施。但它毕竟开创了我国一种新的外资管理模式。2013年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内容合并,其意图就是想将该清单成为一个穷尽限制规定的负面清单,即除非清单中提到的禁止或限制规定,否则就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规定。经过2014年负面清单的修改,其开放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非禁即可”法治理念非常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对上海自贸区这张“负面清单”是否可按“非禁即可”逻辑解释存在分歧。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还存在对中外资同样适用的禁止或限制规定,因为没有写在这张专门针对外资的“负面清单”中,所以上海自贸区的现行“负面清单”还不能简单地“非此即彼”。其实,从技术角度看,完全可以在推出“负面清单”的说明中明确,对中外资都禁止或限制的规定,属于“法禁”的范围。这样就可理直气壮地宣布,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可以经受“非禁即可”的考验。其实,在引用“非禁即可”之前,还要看上海自贸区这张“负面清单”事先明确的例外,如出于国家安全等理由,可以不受这张“负面清单”的限制。当然,在具体操作中,相关部门要增加透明度,提供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关键是上海自贸区有关方面要有勇气承认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非禁即可”的性质,真正做到“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如果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非禁即可的法制理念,经中央政府认可,并向全国推广,接下来就可引申探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模式,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模式的改革。“非禁即可”的法治理念对上海自贸区的金融业创新也是大有好处的。目前,金融业有不少好的点子、机会,但不知道能不能做,只能观望,错失时机。如果“非禁即可”,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企业就可自行探索。“非禁即可”的理念非常重要,这是上海自贸区最具有推广价值的制度创新。本报记者 叶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