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因车辆维修,人员用餐、交接班等原因不能载客的,出租车顶灯应显示“停运”标志;
■未显示“停运”标志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
■出租车接受电调业务时,按规定使用“电调”标志,不应使用“停运”标志;营运中,因供车方原因造成车辆停驶、堵车连续停驶达15分钟或遇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
■遇车辆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应解释原因,帮助乘客转乘其他车辆,并免收起步费;
■按乘客的意愿使用空调、视频音响设施;
■驾驶员行车途中不打手机,遇有紧急情况需接听手机时,应先征得乘客同意,安全停靠并按下暂停键后接听电话;
■驾驶员接受调度任务后,应准时到达乘客候车地点,超出预约时间乘客未出现时,应与电调服务人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离去。
征求意见稿还对出租车企业的日常服务明确了规定,调度中心配置的电话线路、接听席位应能满足乘客呼入需要;调度人员应24小时接听电话,提供24小时叫车服务;电话订车的接通率应达到80%以上;接到乘客订车电话后,应在5分钟内回复。调车成功的,提前告知乘客所调车辆的车号和预计到达时间;电话订车的平均满足率应达到75%以上;调度中心应设立外语坐席,满足外籍人士用车需求;应将车载智能系统内的信息保存30天以上,便于处理各类投诉或查询。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出租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处理部门,专人受理乘客来电、来信、来访;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在发票上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号码。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遇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出租汽车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