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先生是古北路上一家健身有限公司的会员。今年3月8日晚上,俞先生健身完毕来到服务台想拿回自己的会员卡。此时,前台服务员要求俞先生必须将健身中心提供的毛巾交还至服务台才能取卡。从未遇到如此要求的俞先生没有理会,径直走进服务台拿走了自己的会员卡。当俞先生走出健身中心大门时,服务员追上来拉住他不让离开,双方发生推搡并一同回到店内。随后,店内几名服务员与俞先生发生口角并将俞先生打伤。俞先生立即拨打110报了警。公安派出所经过调查,于4月9日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健身中心三名殴打俞先生的员工作出行政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打当晚,俞先生去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头面部等处软组织损伤。8月2日,俞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健身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2000余元。健身中心则认为,三名打人者虽然是自己的员工,但他们和俞先生发生争执并不是职务行为,健身中心不应对俞先生的受伤负责。
法庭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健身中心应对原告俞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俞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137.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