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杨先生诉称,今年5月2日下午3时45分许,他骑着借来的轻便摩托车,在通南路某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中,一只没人牵的小狗突然出现在马路上,为了避让这只狗,杨先生紧急刹车,并摔倒在地身体受伤。当天杨先生到医院接受了治疗,此后多次就诊、复诊,自行支付医疗费1837元,还在家休息了几个月。
被告羊先生说,事发当日他带着由妻子饲养的棕色贵宾犬,在小区内遛狗,突然听到很大的摩托车声音,因声音过响,导致自家小狗受到惊吓没来得及避让。他认为小区内限速5公里/小时,原告若遵守限速,不会造成受伤的后果。故其受伤与被告的犬只并无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告杨先生表示,其事发后因伤情需要,休息了4个月,单位在休息期间并未扣发其工资,现主张减少诉请中的误工费为5800元,按1450元/月计算4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时贵宾犬已实际脱离被告控制,而被告作为贵宾犬的实际管理人,在携犬出户时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牵领,致原告受伤,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涉案机动车的有效证照,故原告事发时驾驶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确定由被告羊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