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本市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因一宗买卖合同纠纷将某商贸公司及另两名被告告到法院。今年1月22日,是法庭安排的首次开庭日,也是商贸公司举证期限届满日。在此前的举证期限内以及当天庭审中,商贸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然而开庭后的2月4日,商贸公司却向法庭提交了一组早在2012年12月28日就已经形成的证据,并据此要求抵扣原告诉请的货款。商贸公司对逾期提供证据给出两点理由:一是“以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说明问题”;二是“法定代表人生病了”。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法庭对案件重新开庭审理,案件裁判效率因此受到影响,同时也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经再次开庭审理,商贸公司逾期提供的这组证据对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具有关键作用,法庭依法予以采纳。但对商贸公司逾期举证的理由不予认可。今天上午,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商贸公司应给付原告国际贸易公司货款207.9万余元;支付部分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另两名被告对商贸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法律和审判秩序,判决前,法庭对被告商贸公司进行了训诫,责令其向法院提供《具结悔过书》,向法庭和其他当事人道歉,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本案承办法官李伟林表示,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降低司法成本,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要求。本案中,由于被告逾期提供证据,案件需要重新开庭审理,造成了一定的司法资源浪费,也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不便。本案被告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明知举证期间的法律含义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提出的逾期举证理由显然难以成立。但是由于该证据的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被告合法权利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法庭在采纳证据的同时,对于被告予以训诫。
法官告诉记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法庭有可能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