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制定这一政策主要把握了3个要点:切口小一点,从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开始,先把制度框架建起来;主要解决“吃饭”问题,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不是解决医疗费支出问题;与现行救助制度相衔接,保持合理的梯度,已经享受低保的家庭不重复享受支出型贫困救助。
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患大病重病;丧失劳动能力;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救助标准
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给予全额救助。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这一救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每3个月复审一次。已获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前3个月内医疗费用发票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