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出消息,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争取在年底形成较成熟方案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读书立法”的消息一出炉,支持与反对的对峙之激烈,出人意料。
一闻以喜:读书立法肯定是好事,是政府看到了整个阅读环境的浮躁之后的痛下决心之举。如果做得好,可能会对目前渐趋断层的文化氛围,对一代人的人心浸润产生不可估量的正面影响。
一闻以忧:正如一项古老的手艺若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可能正是其式微到已然濒临灭绝的征兆。读书立法,足以反映出我们的读书环境与读书现状,究竟差到了什么样的地步:各种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各种游戏软件、聊天社交,的确颇具吸引力,但也的确耗费心神,有限的时间,被切割至一块块碎片——我们缺乏的不是阅读,而是阅读好书,这,才是“读书”两个字的真正意义所在。
今天读生肖运势、明天看理财励志,当然不是不可以,但真的很难以“读书”来定义这种行为。曾经与90后闲聊,他们知道得很多,也知道得很少:他们欢呼的韩国明星与转述的网络段子比我多十数倍,但却会把卡尔维诺当成卡普奇诺,哈贝马斯当成哈根达斯……这样的一代人,即将成为我们的文化主流消费群体,是听之任之,还是引之导之?
最重要的是,立法怎么立?立给谁?会不会把读书这件纯属个人的私事,走偏到“不回家探望父母就犯法”这样的套路上去?
查一查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社会上以立法的形式保障了国民阅读能力提高与积累的法律有美国的《卓越阅读法》、《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日本的《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韩国的《读书文化振兴法》,俄罗斯的《民族阅读大纲》等等……这样的法律属于促进型法律,责任在于各级行政主体而非公民个人。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放心的是,读书立法,并没有要强制我们每天读几本书,做不到就判刑,相反的,立的是怎么激励优秀作者创作让我想读、对我有益的好书,怎么扶助出版机构诞育这些好书,怎么促进文化场所容纳这些好书的“法”。
为读书所立的法,应该是阅读生态的助推器,而非个人意愿的铁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