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就在今年初,双方却因为婚后是否生育子女的问题发生争议,并且对一些欠款往来发生分歧,无奈最后还是分道扬镳了。
但是,双方的“缘分”并没有就此打住,再次相见,却是对薄公堂之时,原因就是一笔60多万元的款项。提起诉讼的一方是赵雷,他提供了购物发票、银行凭证、双方通话录音、手机微信记录等佐证,证明自己曾经先后多次支付给张芬欠款,合计63.9万元。双方分手后,赵雷数次要求张芬返还都遭到了拒绝,最后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该笔款项。
张芬承认,双方同居期间所有支出的确是赵雷承担的,也认可赵雷曾经三不五时地给过她一些“小钱”,不过那都是赵雷在恋爱期间以礼物或是金钱形式对她进行的赠与,是赵雷自愿的行为。这些礼物、钱款送了就是送了,可不是分手了要收回就能收回的。
赵雷又辩称,那些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和以礼物形式赠送给张芬的共计10万元的部分自己可以不再追究,但是自己通过银行账户多次转给张芬的50余万元是作为彩礼支付给女方的,虽然没有书面证明,但是双方家人都是知情的,现在可不能翻脸不认人,把这50多万的彩礼钱都占为己有。
法庭会支持哪一方的主张呢?
【嘉宾律师点评】
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 王伟江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50多万元转账款项的性质。若如张芬所主张的,该款项属赠与,则依法一般不需退还;若如赵雷所主张的为彩礼钱,考虑到双方未登记结婚,原则上应当返还。所以,法庭最终如何定性该款属性,将直接影响最终的判决。
对此,本律师认为,法庭应当将该款定性为彩礼钱为妥。首先,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张芬所主张的赠与,并无任何证据支撑。并且结合当地的消费水平,再考虑到转账金额达50多万元之巨,仅仅因为“对该款未书面约定需归还”这一点就判定其为赠与显然不妥。再看赵雷所主张的彩礼性质,则能够与法庭查明的其他事实互相印证。比如,原被告结识的渠道为婚恋网,转账发生时双方已共同生活,双方父母家人见过了面。再结合款项的金额,将该款定性为彩礼钱显然更符合转账当时两人对该款的实际认知。
既该款为彩礼钱,则法庭应当在考虑转账的时间、次数、间隔、单笔金额,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之后,综合判断,酌情判决张芬返还前述50多万元转账款项中的大部分。
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