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1999年5月至2010年6月间,胡丛华利用担任天津海关调查局稽查处副处长、天津海关调查局副局长、天津新港海关副关长的职务便利,在查处多家公司涉嫌走私、逃税等案件中,为这些公司逃避刑事处罚,得到从轻处理,并帮助一些公司低报价格通关、违规申请设立出口查验监管场库。为此,胡丛华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贿赂共计100多万元及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轿车。
公诉机关认为,胡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