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提出,在海南经济特区居住的已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条例规定: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休假两日。
同时,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非法采血医疗机构,依法取缔,没收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傅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