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经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的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之一,受到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我们可以说这是安全监管中人的生命得到重视的结果。人的伤亡越大,安全事故就被视为更加严重,面临更加严厉地问责,这是当然的道理。但是另外一个问题,伤亡是安全事故产生的结果,以结果来衡量原因和过程的性质、轻重,会不会导致对死伤人数的敏感,让衡量事故轻重等级的伤亡人数,成为人为操作的目标?
事实常常证明这种担忧。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披露中,伤亡数字往往成为最为扑朔迷离的信息,瞒报、金钱封口成为最本能的选择,10、20、30这些标志事故等级的数字不仅成为不言自明的关键节点,甚至成为地方政府和肇事企业共同努力的目标。对数字的在意,远远超过了对事故本身的在意。
我们应当由此反思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目标和方式。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究竟是过程监管和控制,还是事故善后和事故追责?对不同死亡人数标示的不同性质事故起数的控制,是否适合作为下达给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
长江日报 (李琼)